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年版)

来自: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5-07-22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构

是否纳入“无感式”

检查事项范围

1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森林资源管理科

2

对林木种子检验检疫、包装和标签的制作、标注和使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在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第四十二条 运输或者邮寄种子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疫。《湖北省种子条例》第三十五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和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三十六条 转基因种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明确标注“转基因”字样、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并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未标注的,不得销售。禁止为农民和种子生产经营者提供非法转基因种子。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非法生产、加工、销售和种植转基因种子进行投诉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生产、加工、销售和种植转基因种子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通过网络销售种子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取得的营业执照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等,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种子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并对其提交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等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种子销售新模式新业态的监督管理。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国土绿化科

3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第四十六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湖北省种子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种子质量监测,建立完善质量追溯体系;加强对种子引进、生产、运输、销售等全链条的检疫监管,保障用种安全和生态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2〕93号) 第二条 林木种苗质量实行国家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两级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抽查)制度。国家级抽查由国家林业局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和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进行。省级抽查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国土绿化科

4

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地管理科

5

对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检查、全市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类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七条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七条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实行检查员制度。检查员主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有关专业人员担任。检查员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培训批准并领取野生动物保护检查证或渔政检查证后,方可持证执行公务。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地管理科

6

对森林植物及产品的行政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1月25日修正版)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襄阳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7

对森林病虫害除治情况定期检查、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十三)健全联防联治机制。相邻省(区、市)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林业有害生物联防联治机制,健全值班值守、疫情信息通报和定期会商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要求联合开展防治作业和检查验收工作。

襄阳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8

对森林防火的行政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 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第三十九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2002年9月27日通过)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其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森林防火工作。林区内各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资源的状况及森林防火的需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体系,实行森林专业队伍防火与群众防火相结合。林区内各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当地群众森林防火安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对所属的专业或者兼职森林防火队伍配备扑火机具,定期组织训练和在林区巡回检查。凡进入林区从事生产建设、经营、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护林人员的防火管理与监督。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指导,并提供服务和帮助。第八条  林区内相邻的行政区域或者单位,应当成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定期组织联防检查,互通森林防火情况,积极协助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各有关单位森林防火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帮助其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及时整改。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森林资源管理科

9

对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的行政检查

1.《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 42号)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生规〔2023〕7号)第十五条 采伐的疫木必须在山场就地粉碎(削片)或烧毁。疫木粉碎物的最大粒径不超过1厘米,削片厚度不超过0.6厘米。采取烧毁方式处置疫木的,必须全过程摄像并存档。严禁采取套袋熏蒸措施处理疫木。第十七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疫木粉碎物(削片)利用监管方案,实行全过程监管,每季度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管情况。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第十八条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检疫执法,建立和完善检疫备案制度,定期对辖区内涉木单位和个人开展检疫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行为。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在检疫检查过程中查获的疫木及其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方式依法就地处理。3.《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17年实施)第二十九条  因防治重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者疫情需要,经县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鉴定,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先行采伐林木,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指导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除害处理。采伐疫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疫区和疫木管理规定作业,并做好采伐山场和疫木堆场监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实行疫木安全定点利用制度。疫木的安全利用,按照疫木安全利用管理规定,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襄阳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10

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第152号令) 第三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二)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三)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四)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或者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采矿权人在开采中必须加强对矿石损失、贫化的管理,建立矿产储量管理台账制度。《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版)第五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按照“谁产生,谁填报”的原则,由矿业权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负责填报,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示。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制定核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核查工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核查应当组成核查组。核查人员与被核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实地核查相关工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填报勘查开采信息的,应当对其进行书面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发现矿业权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矿业权管理和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

11

对地图市场的行政检查

《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07年湖北省政府令第300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包括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三)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行政区划界线图和其他有关的专题地图等)及其数字化产品。 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 《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2008年湖北省政府令第326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 (十五)加强地图管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图编制的管理,完善地图审核制度,严把地图审核关。提高联合执法能力,进一步加大对地图市场及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管力度,严格查处和封堵互联网用户上传、标注涉密地理信息,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传播、使用地图以及侵犯地图知识产权等行为。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和中小学教学内容,提高全社会的国家版图意识。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国土测绘与地理信息科(科技发展科)

12

对基础测绘项目招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1.《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测绘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并实行测绘项目监理。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第二十条 使用各级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财政部门在审批资金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2.《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发〔2010〕7号) 第十六条 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金额超五十万元的及其他须实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揽方。 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测绘项目进行招标时,须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与当地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成。 重大测绘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国土测绘与地理信息科(科技发展科)

13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年1月16日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成果须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质量实行监督抽查、检查等制度。本省基础测绘、涉外建设项目、其他重大工程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实施质量检验,经认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5〕17号) 第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对测绘单位质量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对测绘地理信息生产过程和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强化对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重大建设工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对测绘地理信息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每3年监督检查覆盖一次,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每5年监督检查覆盖一次。 监督检查工作经费列入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本级行政经费预算或专项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按年度制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结合本地情况,安排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或同一批次成果,上级监督检查的,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检查。《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成果须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质量实行监督抽查、检查等制度。本省基础测绘、涉外建设项目、其他重大工程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由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实施质量检验,经认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国土测绘与地理信息科(科技发展科)

14

对城乡规划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5年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城乡规划督察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联动监测系统,完善城乡规划信息及违法建设监控平台,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对举报的事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重大违法建设的,予以奖励。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国土测绘与地理信息科

15

对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检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通过各种途径对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提供服务、指导和帮助。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地质勘查与灾害防治科会同生态修复科

16

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的行政检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监督科

17

对长江防护林工程项目的行政检查

《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项目检查按县自查、省或地抽查、林业部核查的顺序进行”。第三十四条 省、地、县林业主管部门应逐级签订长江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责任书,加强检查督促,落实目标管理。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国土绿化科

18

对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市场的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93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二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审查情况统计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信息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

填报单位(盖章):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填表人:尚进伟联系方式:18504258155

填表说明:1.事项名称填写的格式为“对XXX的行政检查”;2.设定依据应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条、款序号;

3.实施机构为具体承担检查任务的机构(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内设科室、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