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158671/2025-09922 | 分类: | 标准 |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5-04-11 | ||
| 标题: | 【征集意见】《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及《省财政厅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2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
襄阳市市区及所辖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严格按照《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襄樊市及所属县(市)设立配套费的批复》(鄂财函〔2003〕43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第20号)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执行。其中襄阳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90元/平方米,市区所辖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40元/平方米。
二、征收主体
市财政部门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征收部门。
三、减免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等有减免权限的部门制定的相关减免政策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梳理汇总后对外公布,并根据政策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四、征收程序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结束后到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领取缴费通知单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符合减免政策条件的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程序直接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一)新建项目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改建、扩建项目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新增建筑面积征收;临时建筑及地下建设工程按现行标准征收。
(二)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因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等原因申请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建筑面积增加的,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现行标准征收。
(三)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超建面积按现行标准征收。
(四)已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用途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按现行标准征收。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征收的情形。
五、监督管理
(一)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擅自对建设单位或个人给予免征、减征、缓征。
(二)财政、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足额征收到位。对拒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征收部门下达征收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执行时效
(一)本通知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二)本通知发布之后除已经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单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建设项目外,按照本通知执行。
襄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