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158671/2025-13869 | 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标准 |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5-05-26 | ||
| 标题: | 【征集意见】《襄阳市工业厂房不动产登记意见(征求意见稿)》 |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一、实施范围
(一)普通工业厂房: 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在襄阳市本级行政区内,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首次登记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在建或已建成实际从事生产的工业厂房。
(二)多层标准工业厂房: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在襄阳市本级行政区内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首次登记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在建或已建成实际从事生产的多层工业厂房,容积率不低于1.4。
二、操作规范
(一)首次登记
1.企业在项目建设阶段(包括分期建设、验收的项目)只能按照项目整体申请不动产登记,颁发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待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可以按幢申请不动产登记,多层标准工业厂房可以按整层申请不动产登记。
2.企业按幢(整层)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在不改变现行规划、建设、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按幢(整层)分别划分定着物、设立不动产单元,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宗地内的道路、绿地,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用房以及物业服务等公用设施用房(不包括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用房),仅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全体权利人共有,不单独发证。
3.按整层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最小面积不低于500㎡。本意见实施前已取得审批的项目,最小分层登记面积按照《襄阳市工业用地分割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4.工业厂房按幢(整层)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共用宗的方式进行登记。
5.对于工业厂房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用房,可以按幢设立不动产单元,按幢进行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记:“工业用地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用房,不得单独抵押、转让”。
(二)抵押登记
6.按照企业项目整体进行不动产登记,整宗地及宗地上全部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颁发一本不动产权证书的,在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登记,并依次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7.工业厂房按幢(整层)进行不动产登记,分别设立不动产单元、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可以按幢(整层)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8.工业用地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登记后,企业申请建筑物首次登记的,可以不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按照企业项目整体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一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工业厂房按幢(整层)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一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
(三)转移登记
9.按照企业项目整体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工业厂房,当事人需按幢(整层)办理转让的,可以先申请按幢(整层)设立不动产单元、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10.工业企业申请按幢(整层)办理转移登记的,应提交属地区政府(管委会)或园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按幢(整层)转让的书面意见。
11.工业用地上配套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用房,不得单独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工业厂房等整体转移的,应当随同工业厂房一并转移。
三、附则
(一)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工业用地的监管,确保工业项目生产用途的落实。
(二)意见所指市本级行政区包括:襄城区、樊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东津新区。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三)意见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四)意见由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期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按幢(整层)进行工业厂房不动产登记依照“提出申请—分局审核—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局提出申请,可一并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二)分局审核。不动产登记局受理后,将涉及企业按整层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材料提请工业厂房所在地的自然资源分局(服务中心)审核实际容积率,符合条件的,由自然资源分局(服务中心)出具同意按整层登记的书面意见。
(三)不动产登记。审核通过后,不动产登记局依申请办理相关登记,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