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158671/2025-28318 | 分类: | 林业 |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5-10-24 | ||
| 标题: | 【征集意见】《襄阳市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森林防火,依法惩处人为因素引发森林火情火灾行为,提高森林防火群防群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襄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指森林重点防火期内或县级以上政府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明确规定的时间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野外用火行为。包括:烧荒、烧草、烧秸秆、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未经审批同意的开山爆破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第三条 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主管部门)举报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阳市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的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举报。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跨省、市、县(市、区)界的举报受理或指定县(市、区)核查处理。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开展举报核查处理和奖励发放工作。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森林防火区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奖励工作。
其他对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对举报行为,根据“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对举报人依法实施奖励。
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接到举报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24小时值班受理电话,多渠道、多方式受理群众来电来信及来访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林业主管部门值班电话,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举报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时,除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违规的具体行为等基本信息和基本证据外,还应提供能够证明本人真实身份的证件和有效联系方式,便于举报奖励的核实和兑现。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
第十条 对举报的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经核查属实,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未造成森林火灾,经查属实,奖励100元。
(二)举报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造成森林火灾,举报人提供破案线索帮助查破案件,奖励500元。
第十一条 同一事项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基本相同的,只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对2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实行一事一奖励,奖金平均分配或按联名举报人意愿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或客观原因不能完成调查的,可以适当延长时间,延期最多不超过30日,并应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待调查工作完成后及时向举报人发出领奖通知。
第十三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在举报事项经查属实后的15日内通知具备奖励资格条件的举报人领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部门认为举报人举报的事项不适用本办法奖励规定的,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决定及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线索查证不属实的。
(二)举报线索不具体,无法进行查证的。
(三)举报前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已被相关部门掌握线索或查实查处的,或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四)经查实为具有森林防火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安排或授意他人举报的。
(五)重复举报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因履行森林防火职责发现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森林防火职责。
第十六条 参与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依法依规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