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襄阳市工业厂房不动产登记办法》的通知

来自: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5-09-04
索引号: 011158671/2025-2311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25-09-04
标题: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襄阳市工业厂房不动产登记办法》的通知
文号: 襄自然资规〔2025〕3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时间: 2025-08-27 终止时间: 2030-08-27 来源:

各有关单位:

《襄阳市工业厂房不动产登记办法》已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7日


襄阳市工业厂房不动产登记办法

为规范和完善工业厂房不动产登记管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化解工业企业融资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在襄阳市本级行政区内,对工业用地上在建或已建成的工业厂房及配套建设的办公、生活服务用房,办理首次登记、抵押登记及转移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适用本办法直接办理。

二、操作规范

(一)首次登记

1.企业在项目建设阶段应当按照项目整体申请不动产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并在备注栏中动态记载分期建设、验收的房屋信息。待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可以按幢申请工业厂房的不动产登记,容积率达到1.4及以上的项目可以按整层申请工业厂房的不动产登记。

2.企业按幢(整层)申请工业厂房不动产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共用宗地的方式进行登记。在不改变现行规划、建设、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按幢(整层)分别划分定着物、设立不动产单元,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宗地内的道路、绿地,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用房以及物业服务等公用设施用房(不包括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用房),仅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全体权利人共有,不单独发证。

3.按整层申请工业厂房不动产登记的最小面积不低于500㎡。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最小分层登记面积按照许可时有关规定执行。

4.对于工业用地上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用房,可以按幢设立不动产单元,按幢进行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记:“工业用地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用房,不得单独抵押、转让”。

(二)抵押登记

5.工业厂房按幢(整层)进行不动产登记,分别设立不动产单元、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可以按幢(整层)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6.工业用地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登记后,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可不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按照企业项目整体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一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工业厂房按幢(整层)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一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

(三)转移登记

7.按照企业项目整体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工业厂房,当事人需按幢(整层)办理转让的,应先申请按幢(整层)设立不动产单元、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8.企业申请按幢(整层)办理工业厂房转移登记的,应提交属地区政府(管委会)或园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按幢(整层)转让的书面意见。

三、附则

(一)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工业用地的监管,确保工业项目生产用途的落实。

(二)本办法所指市本级行政区包括:襄城区、樊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东津新区。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四)本办法由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襄阳市工业用地分割管理办法》(襄自然资发〔2023〕59号)同时废止。

附件:工业厂房登记办理流程


工业厂房登记办理流程

按幢(整层)进行工业厂房不动产登记依照“提出申请—分局审核—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局提出申请,可一并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二)分局审核。不动产登记局受理后,将涉及企业按整层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材料提请工业厂房所在地的自然资源分局(服务中心)协助审查实际容积率,符合条件的,由自然资源分局(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按整层登记的书面意见。

(三)不动产登记。审核通过后,不动产登记局依申请办理相关登记,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证书。